違規判罰
越位
1、凡進攻隊員較球更接近于對方球門線者,即為處于越位位置。下列情況除外:
a.該隊員在本方半場內。
b.至少有對方隊員兩人比該隊員更接近于對方的球門線。
2、當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,同隊隊員處于越位位置時,裁判員認為該隊員有下列行為,則應判為越位。
a.在干擾比賽或干擾對方。
b.企圖從越位位置獲得利益。
3、下列情況,隊員不應被判為越位。
a.隊員僅僅處在越位位置。
b.隊員直接接得球門球、角球或界外擲球。
4、隊員被判罰越位,裁判員應判由對方隊員在越位地點踢間接任意球。如果該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越位,那么這個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時所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執行。
犯規與不當行為
隊員故意違反下列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,即:
a.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。
b.絆摔對方隊員,即在對方身后或身前,伸腿或屈體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。
c.跳向對方隊員。
d.猛烈地或帶有危險性地沖撞對方隊員。
e.除對方正在阻擋外,從背后沖撞對方隊員。
f.打準企圖打對方隊員準向對方吐唾沫。
g.拉扯對方隊員。
h.推對方隊員。
i.用手觸球,例如:用手或臂部攜帶、推擊球(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)。
以上情況都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直接任意球。如犯規地點在對方球門區內,該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執行。如果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 項中的任何一項者,應判罰球點球。 在比賽進行中,如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任何一項時,則不論當時球在什么位置,都應判罰球點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