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姻家庭
成為家暴“護身符”
自治區婦聯權益部部長高寧表示,根據婦聯近幾年的數據顯示,前來投訴家暴的婦女已在逐年減少,也許這跟男方法律意識增強,女方維權意識提高有關。雖然如此,但不少受害婦女都沒注意保全證據:遭到家暴時,婦女應立即報警;長期遭受家暴的婦女,要前往當地居委會或婦聯求救,讓居委會出具相關證明;如身體部位有損傷時,要及時前往醫院就診,并利用照相機等拍照留證。
“不過,遭遇家暴的婦女維權確實很難。”高寧說,在司法實踐中,人民法院將構成家庭暴力的認定門檻設定得過高,“有的法院認為只有致傷了才屬家暴,且要構成輕傷或者多次輕微傷,往往不將一兩次的毆打認定為家暴,更不重視通過侮辱、誹謗給他人造成的精神損害。
在傳統觀念中,家暴仍被認為是“家務事”,即便報警,公安機關也不愿介入,就是施暴者本人也根深蒂固地認為“家務事別人管不著”,婚姻關系成了施暴者的擋箭牌、護身符。高寧說,派出所接到報案后,一般認為是家庭的民事糾紛,極少對施暴者進行處罰。
高寧還表示,婦聯處理家暴的投訴時,一般會先了解事情的經過,找出家暴的根源所在,明確告訴施暴者家暴的危害及不合法性。另外,婦聯還會給受害婦女提供法律上的援助及對此事的意見和看法。
高寧坦言,我國在制止家暴方面的法律分散于各個法律之中,原則性強,可操作性差。